協會概況
協會概況
- 分類:協會概況
- 發布時間:2020-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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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浙江省鋼結構行業協會(簡稱:浙江鋼協),英文名稱:ZheJiang Steel Struc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ZSSIA)。于2008年12月28日成立,前身是浙江省建筑業行業協會鋼結構分會。浙江鋼協接受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業務主管、浙江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浙江鋼協是境內從事鋼結構設計研究、教學科研、制造安裝、施工檢測、咨詢監理、開發建設,以及為本行業配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堅持科學發展觀,以“振興行業、服務社會”為基本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依靠科技進步和誠信建設,提高產品質量和社會綜合效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積極為浙江省社會和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浙江鋼協的職責主要包括政策研究、市場調研、誠信維護、科技進步、創優奪杯、評優表彰、職業培訓、合作交流、統計分析、資質認證、技術咨詢、協調維權、行業自律、信息服務、組織建設、社會責任等十六個方面,服務行業企業是手段、維護市場秩序是重點。政策研究放首位,從政策研究中明確行業發展方向和對策、從政策研究中尋找行業的商機與創新、從政策研究中發現行業的不足與抓手。通過學習政策、研究政策、宣傳政策更好地“振興行業、服務社會”。
為適應行業發展新動向,積極探索鋼構企業總承包新模式、推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鋼結構綠色建筑集成產業的研發及推廣應用、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向新型建筑工業化和建筑產業現代化的方向發展、推動行業創立名牌、促進鋼結構工程質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提升行業設計、制作、安裝、施工、管理新水平。
為充分發揮行業龍頭企業的領軍作用,充分發揮企業會長單位在行業管理中的積極性、主動性、責任性,增強協會秘書處管理協調、溝通聯絡、履職服務的能力,浙江鋼協實行執行會長制度,每年度從企業副會長中競推一名協會執行會長,參與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鋼結構行業協會,簡稱:浙江鋼協。英文名稱:ZheJiang Steel Struc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ZSSI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浙江省境內從事鋼結構和建筑金屬制品設計研究、教學科研、制造安裝、施工檢測、咨詢監理與開發建設,以及為本行業配套服務的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振興行業、服務社會”為基本工作方針,依靠科技進步和誠信建設,提高產品質量和社會綜合效益,提升行業的整體水平,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積極為浙江省社會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浙江省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號浙江大學西溪校區東二號樓211室,郵政編碼:310007。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研究。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行業改革發展、創新升級的政策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與科技創新規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市場調研。開展產業發展趨勢、市場規范措施、行業進步對策的調查與研究,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需求和企業的訴求,研究健全鋼結構產業鏈、探索鋼構企業總承包新模式,推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誠信建設。營造崇尚誠信、扶持誠信的行業環境。推進行業職業道德標準和誠信檔案建立。規范行業行為。提倡經營誠信、工程誠信、服務誠信、做人誠信、辦事誠信,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四)科技進步。推動行業技術創新、科學管理。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鋼結構綠色建筑集成產業的研發及推廣應用,積極引導企業轉型升級,創新向新型建筑工業化和建筑產業現代化的方向發展,提升浙江鋼構的核心競爭力。
(五)創優奪杯。品牌戰略,組織“浙江省鋼結構金剛獎”評選活動,推薦和申報“中國鋼結構金獎”。建筑幕墻和門窗等細分行業“十強企業”評選,協助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做好浙江省內建筑門窗企業行業資格證書的申報工作。推動行業創立名牌,促進鋼結構和建筑金屬制品工程質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提升行業整體設計、制作、安裝、施工管理水平。
(六)評優表彰。開展行業優秀項目經理、優秀人才、優秀論文和優秀成果的評審、評選和表彰。組織申報中國“鋼結構行業優秀項目經理”,向社會推薦行業優秀人才、名牌企業和創新成果。
(七)職業培訓。組織行業技術、管理等技能培訓,開展職業道德、安全知識、規范標準、四新技術、政策法規的繼續教育,推行崗位技能比武、管理知識競賽活動,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八)合作交流。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組織舉辦四新技術和新產品會展和推廣應用交流會,推進產學研學術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合作。
(九)統計分析。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分析。掌握國內外同行業基本情況、發展動態、技術趨勢、市場變化等信息,了解科研、設計、制造、施工和建設使用各環節存在的問題,為企業、行業和政府分析決策提供服務。
(十)標準制定。參與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范和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推動制定行業設計、制造、施工、監理和檢測等相關技能的評定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一)技術咨詢。開展新技術論證、評審、鑒定、審定、新標準的制定等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托,提供鋼結構工程和建筑金屬制品技術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咨詢、管理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各種技術服務。
(十二)協調維權。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參與有關工程糾紛、對外貿易爭議的協調、國際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調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三)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完善行業自律約束體系,促進建立有序的競爭機制,維護和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信息服務。建立行業信息化體系,做好浙江鋼協網站建設,辦好《會刊》。建立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優秀論文、會員信息等數據庫,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臺。
(十五)自身建設。發展壯大浙江鋼協組織,規范運作。尊重、團結、依靠會員,充分發揮會員作用,建立和諧同處、合作共事、友好競爭、攜手奮進的良好氛圍和機制。
(十六)社會責任。依法開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市場繁榮,積極參與和興辦公益事業,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浙江省境內登記注冊和工作或在浙江省范圍內有經營業務活動;
(四)熱心于鋼結構和建筑金屬制品事業,在本行業有業績建樹;
(五)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輪值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會長候選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表決;
(四)選舉和罷免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審議理事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六)審議副會長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選舉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浙江鋼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團體工作,組織領導能力;
(八)廉潔奉公、重民主管理,善于團結同志;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人數一般不超過常務理事1/3。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實行輪值制。從副會長人員中產生一名輪值會長,兩年任期,可以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四年。由當選執行會長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輪值。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一)輪值會長條件
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②任職企業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和規模;
③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60周歲以內;
④擔任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
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輪值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并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②檢查上述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③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負責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不定期召開會長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開。行使下列職權:
- 審議重大事項提案;
- 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
- 審議名譽會長、顧問、常務理事候選人,提交理事會聘任與選舉表決;
- 審議部門機構設立方案、商議人事任免名單,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 審議會員入會申請和除名議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
- 討論決定本團體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可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聘任條件:
(一) 工程院士、國家級建筑大師可聘任為名譽會長;
(二) 對行業有杰出貢獻、有較高威望和知名度專家可聘任為顧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審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免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七)按規定已到社團任職年齡的。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省委有關加強社團黨建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黨組織,負責協會黨建工作和對協會工作監督指導。
第五章 經費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會員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圍:
- 辦公、差旅、接待、繳納上級會費;
- 專項會議、標準宣貫、培訓費用;
- 會刊、網站運作、出版、維修費用;
- 調查研究、學習考察、專項課題活動費用;
- 專職人員工資、獎金、補貼費用;
- 固定資產添置費用;
- 評優評獎費用;
- 有關稅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交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物。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市場機制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因故必須終止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經理事會討論和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二)對本團體既有財產、債權債務依法進行清理,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本團體財產、債權債務處理完畢,應將有關資料報送黨建領導機關審查簽署意見,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四)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五)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核、審批。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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